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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庆虎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虎,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杨庆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杨庆虎与被执行人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