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汪方英与何娇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方英,何娇莲,湖北工业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05号原告(反诉被告):汪方英,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里潭乡里潭村278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武南街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区4号门面。身份证号码:420984196508076025。委托代理人:闫晓云,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何娇莲,个体工商户。第三人:湖北工业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李纸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富,该大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汪方英诉被告(反诉原告)何娇莲、第三人湖北工业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汪方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何娇莲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汪方英,被告(反诉原告)何娇莲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汪方英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何娇莲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汪方英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何娇莲负担。审 判 长 郑 萍人民陪审员 余国兵人民陪审员 周 健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