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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96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