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96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