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格与李玉新、姜国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格,李玉新,姜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刘格。被执行人李玉新。被执行人姜国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格与被执行人李玉新、姜国军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027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即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