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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调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格与李玉新、姜国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格,李玉新,姜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刘格。被执行人李玉新。被执行人姜国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格与被执行人李玉新、姜国军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027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即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