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华明与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明,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杨会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19号原告:宋华明。被告:浦江县世忠超市。经营者:吕真平。被告:吕真平。被告:杨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明与被告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杨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