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与被告陈志强、蔡金兰、蔡家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陈志强,蔡金兰,蔡家生,傅细文,许振斌,陈文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998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负责人丁蓉蓉,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欢,女,汉族,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文钰,女,汉族,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员工。被告陈志强,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蔡金兰,女,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蔡家生,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傅细文,女,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许振斌,男,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陈文秀,女,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诉被告陈志强、蔡金兰、蔡家生、傅细文、许振斌、陈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人民陪审员 彭琍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