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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培彩与赵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字第10号李培彩,赵宏刚:申请执行人李培彩与被执行人赵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3000元,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进入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赵宏刚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培彩11300元。被执行人赵宏刚于2016年1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培彩17420元。被执行人赵宏刚已履行(2014)珲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培彩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彩与被执行人赵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