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龚扬威与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扬威,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25号原告龚扬威,1975年2月7日。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号。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天津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龚扬威诉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该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筑物在本院辖区,应由本院管辖。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京郧审 判 员 张昌安代理审判员 朱敏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