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许立春以新源县恒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春,新源新恒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3民初21号原告许立春,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第四师七十六团七连职工。被告新源新恒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72团团部。法定代表人贾新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永洪,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原告许立春以被告新源县恒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洪欠其运费164675元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新源县恒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洪在七十七团工程款17万元予以财产保全,以确保其债权实现。经审查,原告许立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新源县恒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洪在七十七团的工程款1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曼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