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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天长市中发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中发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968号原告:天长市中发电子有限公司。经营者:吕国和。委托代理人:章庆龙。被告: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尖兵。原告天长市中发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7252.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因需向原告天长市中发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发电机点火器。2013年10月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7252.30元,并由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后被告仅支付了170000元,余款97252.30元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长市中发电子有限公司货款9725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1元,由被告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3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限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尚文婷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