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董**,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田**,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忻府区人。原告董**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董**负担。审判员 蔚芙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