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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董**,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田**,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忻府区人。原告董**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董**负担。审判员  蔚芙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