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燕清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07号罪犯李燕清,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燕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7月5日、2014年10月30日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李燕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燕清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燕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