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黎振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更23号罪犯黎振斌。现在广西英山监狱监狱服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桂市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黎振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学刚、古素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347.9元(含已给付的人民币45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3年6月14日送广西英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监狱提出,罪犯黎振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累计奖励分58.75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黎振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监狱提出罪犯黎振斌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黎振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黎振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自本裁定确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3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建规代理审判员 纪 娜代理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通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