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勇、苏长城与娄张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苏长城,娄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6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苏长城,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娄张红,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勇、苏长城与娄张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勇、苏长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