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培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10号罪犯李培桥,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0元。2010年12月24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3年8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32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李培桥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李培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劳动技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5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培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李培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培桥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培桥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培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30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