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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3816123B,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1号德诚城市广场7号楼7601。法定代表人魏红萍,经理。被告朱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燕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