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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4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华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詹振雄,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伟,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井坊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龙井坊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龙井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龙井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林华杰,被告龙井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并可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两套专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醉赤壁》、《豆浆油条》、《一千年以后》、《莎士比亚的天份》、《爱情Yogurt》、《BabyBaby》、《停电》、《平行线》、《我介意》、《这种爱》、《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放手》、《离别》、《认真》、《撕夜》、《退让》、《雨衣》、《你很好》、《坚持到底》、《无法阻挡》、《爱你比我重要》、《他一定很爱你》、《个人秘密》、《天下无双》、《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你叫什么名字》、《想你,零点零一分》、《DearJane》、《DreamParty》、《你》等34部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音乐公司)对上述《醉赤壁》等23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音乐公司)对上述《个人秘密》等11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述权利人对相关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与海蝶音乐公司、华谊音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4000元(每首侵权歌曲1000元,共34首)。庭审时,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是被告侵犯了其享有权利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醉赤壁》、《豆浆油条》、《一千年以后》、《莎士比亚的天份》、《停电》、《平行线》、《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认真》、《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我介意》、《这种爱》、《放手》、《个人秘密》、《天下无双》、《我们说好的》、《想你,零点零一分》、《离别》、《撕夜》、《你很好》、《爱你比我重要》、《DearJane》23部涉案音乐电视的起诉,但对其所主张的上述赔偿金额未予以变更。就其主张的事实,原告音集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合法出版物光盘及光盘复制品;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3.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4.华谊音乐公司出具的声明;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913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光碟;6.音集协与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龙井坊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享有涉案音像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二、取证公证书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公证员有到达现场进行公证,且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是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而该公证处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但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该公证书违反了公证法第25条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故公证书应属无效;三、被告播放的歌曲来源于第三方购买的点歌系统;四、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五、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音乐电视中,有部分音乐电视在之前的(2013)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14号案件中已经提起过诉讼,因此原告的部分诉讼主张系重复诉讼。就其主张的事实,被告龙井坊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3.娱乐经营许可证;4.经营情况;5.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6.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网站截图。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音集协监制发行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收录了17张光盘,第三辑收录了10张光盘,两部专辑均收录了海蝶音乐公司、华谊音乐公司制作的多部音乐电视。其中《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DVD5、DVD6收录了华谊音乐公司制作的,由内地歌手张靓颖、李慧珍、尚雯婕演唱的音乐电视《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你叫什么名字》、《DreamParty》、《你》,DVD7、DVD8收录了海蝶音乐公司制作的,由港台歌手金莎、林俊杰、阿杜等人演唱的《醉赤壁》、《豆浆油条》、《一千年以后》、《莎士比亚的天份》、《停电》、《平行线》、《我介意》、《这种爱》、《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认真》、《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等音乐电视。《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DVD1、DVD2收录了华谊音乐公司制作的,由内地歌手张靓颖演唱的音乐电视《个人秘密》、《天下无双》、《DearJane》、《想你,零点零一分》,DVD6、DVD7、DVD9则收录了海蝶音乐公司制作的多部音乐电视,包括林俊杰、阿杜等人演唱的《爱情Yogurt》、《BabyBaby》、《放手》、《离别》、《撕夜》、《雨衣》、《你很好》、《无法阻挡》、《退让》、《爱你比我重要》等音乐电视均被收录在内。上述两部专辑的外包装上均载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其中《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内页DVD5、DVD6和《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内页DVD1、DVD2标示所载歌曲的著作权人均为华谊音乐公司,而《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内页DVD7、DVD8及《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内页DVD6、DVD7、DVD9载明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均为海蝶音乐公司。音集协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2008年9月5日,音集协与华谊音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1.华谊音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华谊音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华谊音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3.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华谊音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华谊音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出具声明一份,声明同意自动顺延双方签订的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直至2017年9月5日。2013年11月11日,音集协与海蝶音乐公司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1.海蝶音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海蝶音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海蝶音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3.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海蝶音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11月7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林华杰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报称,未经音集协许可,广东省中山市部分卡拉OK经营单位在经营中擅自营业性播放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为维护音集协的合法权益及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准备证据,故委托代理人林华杰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取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32913号公证书,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2013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林华杰、肖桂娥一起来到广东省中山市长命水城桂公路30号,店面标示为“龙井坊酒店”的场所。林华杰和肖桂娥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刘阳随同林华杰、肖桂娥一起进入该场所三层名称为“309”的房间进行消费。首先,公证员对林华杰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的储存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肖桂娥在该房间内设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共计104首歌曲。林华杰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像,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录像完毕后,公证处将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消费结束后,肖桂娥向龙井坊公司索取了面额为381元的发票一张及名片一张。公证取证后,音集协于2014年1月17日起诉了其中的20部音乐电视,案号为(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86-205号,后又于2014年5月19日起诉了其中的33部音乐电视,案号为(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405-437号,2015年5月28日,音集协再次起诉了其中的48部音乐电视,案号为(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49号(涉及34部音乐电视)、157号(涉及14部音乐电视)。本案所涉及的34部音乐电视中,音集协曾在(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14号案件中对其中的11部音乐电视《醉赤壁》、《豆浆油条》、《一千年以后》、《莎士比亚的天份》、《停电》、《平行线》、《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认真》、《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主张过权利,本院在该案中业已判令龙井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并从曲库中删除该作品;并判令龙井坊公司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案件审理过程中,音集协撤回了对上述11部音乐电视的起诉,并撤回了对《我介意》、《这种爱》、《放手》、《个人秘密》、《天下无双》、《我们说好的》、《想你,零点零一分》、《离别》、《撕夜》、《你很好》、《爱你比我重要》、《DearJane》等其他12部音乐电视的起诉。经比对,音集协主张权利的剩余11部音乐电视与2013年11月17日在龙井坊公司现场摄录的涉案音乐电视的表演者、词曲、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相同。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音集协提供了其与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音集协)因与龙井坊公司发生诉讼纠纷,委托乙方(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锋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有义务参加上述被告的不特定数量的案件的诉讼、调解、执行、申诉、申请支付令、取证、调查和甲方随时与案件有关联的要求及请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20000元,其他费用甲方不再支付,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20000元整;乙方在上述案件的代理义务的时效性和本合同已经约定的代理费的实质内涵为包括每起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及申诉等全部诉讼阶段。音集协明确该20000元律师费是为本次起诉龙井坊公司的2个案件所共同支出,本案应分摊10000元。音集协表示因律师费结案后才支付,故现在尚未实际支付,也无法提供相关的律师费发票。除上述证据外,音集协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龙井坊公司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另查明:龙井坊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6日,注册资金是300万元,经营范围是旅业服务、卡拉OK歌厅、中餐制售。对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龙井坊公司反映,2004年至2010年其一直处于筹办阶段,2010年8月才取得经营KTV的许可证,其大概有20个包房,消费群体主要是学生,经营状况不好。为证明上述情况,龙井坊公司提交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娱乐经营许可证及经营情况明细表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1.2010年9月26日,龙井坊公司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2010年9月28日,龙井坊公司经核准变更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为筹办(筹办执照不得用于经营),营业期限为2004年1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旅业服务、卡拉OK歌厅、中餐制售,营业期限自2004年1月6日至长期;2.经营情况明细表显示龙井坊公司2010年的营业收入为0元,2011年的营业收入为13000元、亏损额为28455.42元,2012年的营业收入为255125元、亏损额为845486.82元;3.娱乐经营许可证显示龙井坊的核定人数为234人。对于龙井坊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音集协认为并不能证明2010年9月之前龙井坊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卡拉OK,不应予以采信。又查明:对于所使用的点歌系统,龙井坊公司主张系向第三方购买,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辑的包装上标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及第三辑的出版物内页上列明了全部光盘所含音乐电视的名称及演唱者、著作权人的名称,本案中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分别标示为华谊音乐公司及海蝶音乐公司。在龙井坊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华谊音乐公司、海蝶音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享有合法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结合音集协与海蝶音乐公司及华谊音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本院认为,音集协已经依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的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音集协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音集协依法委托公证部门对龙井坊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虽然龙井坊公司抗辩公证书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公证员有到达现场进行公证,但公证书已明确记载公证员在现场进行公证取证的过程;另,龙井坊公司提出公证书违反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公证无效的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因音集协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同在北京市,故龙井坊公司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即使相关公证取证违反了上述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也并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因此对于龙井坊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本案公证取证的过程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龙井坊公司的合法权益,龙井坊公司也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913号公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龙井坊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涉案音乐电视的点播服务。音集协申请撤回对《醉赤壁》、《豆浆油条》、《一千年以后》、《莎士比亚的天份》、《停电》、《平行线》、《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认真》、《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我介意》、《这种爱》、《放手》、《个人秘密》、《天下无双》、《我们说好的》、《想你,零点零一分》、《离别》、《撕夜》、《你很好》、《爱你比我重要》、《DearJane》等23部涉案音乐电视的权利主张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因音集协明确其主张的系作品的放映权及复制权,则应首先解决的问题是界定涉案的其余11部音乐电视是否构成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具有独创性是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和认定作品的前提。独创性是作品的原创性,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使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因此,判断音乐电视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关键在于音乐电视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一般而言,电影作品(含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具有电影制片者与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在拍摄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辑手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投资额较大等等。就本案而言,音集协主张权利的《爱情Yogurt》、《BabyBaby》、《退让》、《雨衣》、《无法阻挡》、《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你叫什么名字》、《DreamParty》、《你》等11部音乐电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音乐电视的画面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进一步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因此上述音乐电视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该规定,海蝶音乐公司、华谊音乐公司作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拥有有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音集协根据授权,依法取得上述音乐电视的放映权的授权。龙井坊公司未经音集协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放映上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侵犯了音集协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由于龙井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停止侵权,故音集协请求法院判令龙井坊公司停止侵权,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由于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以及龙井坊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龙井坊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龙井坊公司应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5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的《爱情Yogurt》、《BabyBaby》、《退让》、《雨衣》、《无法阻挡》、《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你叫什么名字》、《DreamParty》、《你》等1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50元,由被告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吴洁愉第15页共1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