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喆与王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喆,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喆。被执行人王静。申请执行人张喆与被执行人王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限王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喆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静已履行50000元本金,利息未履行,权利人张喆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王静一次性支付张喆105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张喆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