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龚方贵与王波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方贵,王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58-1号申请执行人龚方贵。被执行人王波兰。申请执行人龚方贵与被执行人王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方贵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波兰在银行的存款20975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