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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魏朝伟与厉建君、厉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朝伟,厉建君,厉建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魏朝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洪彩,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建君。被告:厉建旺。原告魏朝伟为与被告厉建君、厉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厉建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24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厉建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魏朝伟委托代理人方洪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建君、厉建旺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厉建君向原告魏朝伟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厉建旺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涉案款项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承担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厉建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朝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厉建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厉建君、厉建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