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赵韩东与王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韩东,王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69号申请人赵韩东,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龚利新,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悦辉,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赵韩东与被申请人王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韩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