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田金友与李静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友,李静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嫩商初字第658号原告田金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海英,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静秋,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友与被告李静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邮寄费8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明顺审 判 员 王笑非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