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生川与张尚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生川,张尚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赵生川,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石家湾镇赵家屯村后坝。被执行人张尚川,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张家砭村。赵生川与张尚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绥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尚川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2016年1月14日赵生川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474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47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赵生川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