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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生川与张尚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生川,张尚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赵生川,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石家湾镇赵家屯村后坝。被执行人张尚川,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张家砭村。赵生川与张尚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绥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尚川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2016年1月14日赵生川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474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47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赵生川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