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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88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彦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