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于盈与李新兵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盈,李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于盈,女,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区,。被执行人李新兵,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新兵的存款、收入25275元(其中本金25000元;执行费275元);二、被执行人李新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娄俊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