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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晓岚申请执行许玲玲、倪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岚,许玲玲,倪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30-1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岚,女,汉族,1959年0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许玲玲,女,汉族,1971年0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倪晓,男,汉族,1966年03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晓岚与被执行人许玲玲、倪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430-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倪晓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倪晓所有的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