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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奉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奉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3号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奉光明,男,生于1950年6月15日,汉族,住平武县南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奉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光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