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忠与被告张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张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李建忠。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柴士林,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忠与被告张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忠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忠负担。审 判 长 罗洪林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