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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艳涛与于青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涛,刘昊坤,王山,杜桂兰,于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649-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涛,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昊坤,男,200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王山,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杜桂兰,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和你组,农民。被执行人于青春,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刑初字第5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青春喀喇沁旗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