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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右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右旗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德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德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右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阿拉善右旗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法定代表人张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6月13日,甘肃省民勤县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叶德红,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一中工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德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80元。(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哈斯 乌拉审 判 员 敖苏 日娜人民陪审员 斯琴格日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尔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