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士栋与王火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栋,王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046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栋,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火星,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张士栋申请执行王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9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士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火星应偿还张士栋欠款七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张士栋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王火星下落不明,已划拨王火星名下银行存款四千二百三十元,未查找到王火星名下其他财产,张士栋亦不能提供王火星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99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