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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徐勋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8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辩护人邓东,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荣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甲(已判刑)先后窜至九江县港口街镇生机林村四组、港口街镇私立中学附近,将杜某、魏某停放在此处货车上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910元、1360元,合计价值2270元。案发后,同案犯徐甲退赔了杜某、魏某的经济损失。2、2012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甲窜至瑞昌市城东学校附近的路边,将温某甲、文某某停放在此处货车上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468元、468元,合计价值936元。案发后,同案犯徐甲退赔温某甲、温电平的经济损失。3、2012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冯某甲(已判刑)、徐甲窜至瑞昌市工业园北园晨东幼儿园附近路边,将冯某甲停放在此处货车上的电瓶盗走。案发后,被盗电瓶在同案犯徐甲处扣押并由侦查机关发还失主冯某甲。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20元。4、2013年2月16日的晚上,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港口街镇茶岭村八组王某甲家中,盗取银手镯四个、银项链一条、银元四块、铜板四块以及人民币300元。被盗首饰等物品价值约为人民币2000元左右。5、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港口街镇八组田某甲家中,盗取玉溪牌和谐硬盒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210元。6、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五里村金家湾三组范某甲家中,盗取人民币1300元。7、2014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赛湖农场二分场一大队燕山坳徐某甲家中,盗人民币800元。8、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瑞昌市窜至瑞昌市赛湖燕山坳球场后面第五排柯某甲家中,盗取银项链一条及人民币800元。被盗银项链价值约为人民币200元左右。9、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东关村8组张某甲家中,未翻找到可盗财物后逃离现场。10、2015年3月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东关村8组周某甲家中,盗取人民币300元。11、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涌泉乡锣鼓岭周某乙家中,盗取金耳环一只、银耳环一对及人民币600元。12、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涌泉乡长岭新村江某某家中,盗取银元三块及人民币1300元。被盗银元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400元左右。13、2015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天嗣山脚下赛湖二分场曾某某家中,盗取人民币2000多元。14、2015年3月—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城东工业园金家湾徐某乙家中,未翻找到可盗财物后逃离现场。15、2015年3月—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庆丰村十七组高某某家中,未翻找到可盗财物后逃离现场。16、2015年3月—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燕山坳土巴楼何某某家中,盗取人民币300元。17、2015年3月—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港口街镇茶岭村十二组20号刘某某家中,发现楼上有人后逃离现场。18、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港口街镇十五组徐某戊家中,盗取人民币600元。19、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毛家墩14号吴学忠家中,未翻找到可盗财物后逃离现场。20、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港口街镇茶岭村十一组桂某某家中,盗取人民币760多元。21、2015年6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王湖新村黄某某家中,未翻找到可盗财物后逃离现场。22、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港口街镇茶岭村石铁凹徐某丙家中,发现有人在家后逃离现场。23、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港口街镇茶岭村徐勋桃家中,盗取人民币600元。24、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大塘村庙基口柯某乙家中,未翻找盗财物后逃离现场。25、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东关村8组柯某丙家中,未翻找盗财物后逃离现场。26、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东关村8组柯某丁家中,未翻找到财物后逃离现场。27、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港口街镇茶岭村邓家嘴十二组柯某戊家中,未翻找到财物后逃离现场。28、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庆丰村七组周某丙家中,盗取铂金项链一条及人民币100元。被盗铂金项链价值约为人民币1200元左右。29、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庆丰村七组吴某某家中,盗取七匹狼香烟七盒、其他品牌香烟三盒及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0多元。30、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庆丰村新安新村汪某某家中,盗取人民币2000元。31、2015年7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庆丰村二十二组周某丁家中,盗取银项链一条及人民币300元。被盗银项链价值约为人民币200元左右。32、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庆丰村十二组任某某家中,未翻找到财物后逃离现场。33、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涌泉乡长岭村6组李某甲家中,盗取金手镯一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7600多元。34、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农科所小区李某乙家中,盗取人民币500元。35、2015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九江县涌泉乡周家地张某乙家中,未翻找到财物后逃离犯罪现场。36、2015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九江县涌泉乡周家地张某乙家中未盗得财物后,窜至张某乙邻居姜某某家中,盗取菜油两壶,约二十斤。37、2015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窜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庆丰村新安新村何某某家中,盗取中华硬盒香烟一包及现金2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综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或独自作案共计盗窃37起,其中盗窃既遂24起,涉案款物可计算价值为29760元左右。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线索于2015年9月15日将被告人徐某某传唤归案,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所盗赃款及赃物销赃后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徐某某挥霍一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审理中供认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辩解,杜某、魏某、温某甲、文某某、王某甲、田某甲、范某甲、徐某甲、柯某甲、张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江某某、曾某某、徐某乙、高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徐某戊、桂某某、黄某某、徐某丙、徐某丁、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柯某戊、周某丙、吴某某、汪某某、周某丁、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姜某某等失主的陈述,证人即同案犯徐甲、冯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指认及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搜查笔录与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发还物品清单、黄金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中有6起因被告人徐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盗得财物,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该6起盗窃事实中主张盗得财物的证据仅有失主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认定原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辩护人的主张成立,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赃款。(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