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与宋亚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宋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0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宋亚洲。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宋亚洲:3、按每平方米非法占地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5505元。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宗。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宋亚洲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齐村镇和平村集体土地367平方米建设厂房及看护房为由,认为被执行人宋亚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宋亚洲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宋亚洲退还在齐村镇和平村非法占用的367平方米土地;2、限宋亚洲15日内自行拆除在齐村镇和平村违法占用的3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每平方米非法占地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550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宋亚洲,被执行人宋亚洲未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宋亚洲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宋亚洲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宋亚洲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8日就罚款事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3项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余品荣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