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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华与付金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付金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张华,女,1977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付金涛,男,1987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付金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6年0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付金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张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高向明审 判 员  栾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炳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