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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沈玉兵与李建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兵,李建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沈玉兵,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春成、胡靖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楼,个体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钱小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歌,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玉兵诉被告李建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玉兵的委托代理人胡靖祥,被告李建楼,被告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凤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玉兵诉称,2015年11月17日,被告李建楼驾驶苏H×××××轿车,行至官滩镇街道碰到原告,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盱眙县人民医院治疗。该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李建楼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建楼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现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0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建楼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车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投保情况属实,我公司在事发后垫付了1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被告李建楼驾驶苏H×××××轿车行至盱眙县官滩街道碰撞到原告沈玉兵,致使原告沈玉兵受伤。该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建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沈玉兵无责任。原告沈玉兵受伤后被送到盱眙县人民医院治疗,现原告尚在该院继续治疗未出院,截止目前为止共发生医疗费44637.18元,案发后被告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垫付了10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苏H×××××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事故认定书、病历、用药清单、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属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沈玉兵的医疗费花费为44637.18元,原告沈玉兵只主张其中的37010元,但因被告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项下垫付了10000元,原告沈玉兵也陈述收到被告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垫付的10000元,故该款应予以扣除。超出医疗费项下44637.18-10000=34637.1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淮安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沈玉兵主张的37010元不予支持,本院只支持其中的34637.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沈玉兵34637.18元;二、驳回原告沈玉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李建楼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6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