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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诉刘峰光、董建文、王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刘锋光,董建文,王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负责人王爱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锋光,男。被执行人董建文,男。被执行人王魁,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4日做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限被执行人刘锋光、董建文、王魁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锋光、董建文、王魁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魁银行的存款54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