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诉刘峰光、董建文、王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刘锋光,董建文,王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负责人王爱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锋光,男。被执行人董建文,男。被执行人王魁,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4日做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限被执行人刘锋光、董建文、王魁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锋光、董建文、王魁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魁银行的存款54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