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烟台市固光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市固光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429号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亢秀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青生、李亮,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固光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三村。法定代表人:孙芳山,该公司经理。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固光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21日将一批货物交由原告(UPS指定的区域代理)运送至墨西哥,运单号为H9449075977。被告在托运货物时选择运费到付由收件人支付的付款方式。后由于收件人拒绝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UPS运费到付付款保函的约定,在收件人拒付运费时被告应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未予付款,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615.43元、燃油附加费113.83元、附件费用80元,共计人民币809.28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未果,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亦未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等有效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 英人民陪审员 尹美华人民陪审员 李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