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个体。被告王某某(王某伍),男,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14年4月23日,被告在我经营的种子化肥商店赊购种子化肥,当时未能给付现金,被告当场给我出具欠据一枚,写明欠款9920元,约定两个月内还款,如果超过两个月加收利息350元,被告在欠据上签字确认,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拒绝给付,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9920元,利息350元,本息合计102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350元。被告王某某未答辩。原告赵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据一枚,证明被告拖欠货款9920元的事实。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王某某在原告赵某某经营的种子化肥商店赊购种子化肥,当场为原告赵某某出具欠据一枚,欠据载明欠平安赵某某种子化肥款9920元,2个月内还款,超出2个月加息350元,王某某在欠据上签名、按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原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支付所欠货款。被告欠货款9920元,有欠据佐证,足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992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某某货款9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雪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