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荣靖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91号罪犯荣靖(曾用名荣清),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呼兰县,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1日作出了(1999)黑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荣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作出了(1999)黑刑一复字第195号刑事裁定,核准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黑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1999年9月21日入监服刑。2001年12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月1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荣靖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