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永其与王菊祥、王国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其,王菊祥,王国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937号原告金永其,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菊祥,男,194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国生,男。被告王国生,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金永其与被告王菊祥、王国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永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其撤回对被告王菊祥、王国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金永其负担。审判员  陈雪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