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冯旭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旭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81号罪犯冯旭东,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了(2006)棱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旭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了(2006)绥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棱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2006年8月23日入监服刑改造。2010年5月12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4月26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旭东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旭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4日起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