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章君与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君,XX华,潘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249号原告:章君。委托代理人:陈一棱。委托代理人:甘甜甜。被告:XX华。第三人:潘丽娟。被告XX华及第三人潘丽娟的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浙江省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章君为与被告XX华、第三人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66元,减半收取3783元,由原告章君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