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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赵兴云与刘德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060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赵兴云。被执行人刘德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