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赵兴云与刘德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060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赵兴云。被执行人刘德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