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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骆月明与骆文标、傅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月明,骆文标,傅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6712号原告骆月明,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骆文标,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傅清华,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骆月明和骆文标、傅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祥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傅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文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和被告骆文标系朋友。2015年5月21日,二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需要,由被告骆文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被告骆文标在收到原告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二被告收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骆文标与被告傅清华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傅清华辩称,该笔借款系被告骆文标个人借款,其并不知情,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个人工资及奖金可以支付家庭所需,不需要向他人借款,平时家庭开支也由其个人支付,且借条中借款人仅有骆文标个人签名,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骆文标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骆文标与被告傅清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1日,被告骆文标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8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当日,原告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骆文标借款8万元。借款发生后,被告骆文标按月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0日,后未再支付本息,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骆月明与被告骆文标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借款发生后,被告骆文标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0日,未偿付本金,现原告要求被告骆文标偿还借款8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被告骆文标和被告傅清华系夫妻关系,诉争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傅清华向本院提交其工资及奖金的银行流水清单一份,辩称其家庭开支均由其工资及奖金支出,本案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被告骆文标个人债务,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工资及奖金的数额,并不能证明诉争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傅清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骆文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文标、傅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骆月明8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骆文标、傅清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静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