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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村民。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秦燕燕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