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柳喜龙诉被告杨阳、姜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喜龙,杨阳,姜生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877号原告柳喜龙,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柳家村四组。被告杨阳,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地门巷13号。被告姜生锋,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安家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喜龙诉被告杨阳、姜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喜龙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杨阳已向自己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喜龙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喜龙负担。审 判 长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人民陪审员 雷红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