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刘青水与牟洪波、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水,牟洪波,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41号原告刘青水,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牟洪波,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谈德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水诉被告牟洪波、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水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青水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