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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刘青水与牟洪波、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水,牟洪波,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41号原告刘青水,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牟洪波,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谈德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水诉被告牟洪波、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水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青水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