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长安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安,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66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安。委托代理人张小玲,系李长安之妻。委托代理人李成飞,系李长安之子。被执行人王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安与被执行人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伟缴纳案件款46092.66元,申请执行人李长安主动放弃逾期利息且已领取案件款46092.66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