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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刘建春与王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春,王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刘���春。被告王孝林。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春诉被告王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李银刚人民陪审员  邰瑞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