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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催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环久乙炔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环久乙炔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催字第303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环久乙炔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朱田村。法定代表人:王银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波,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市北仑环久乙炔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市北仑环久乙炔气体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9日、票据号码3070005130923022、票据出票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阳光神洲气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环久乙炔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海昌审 判 员 李晓玲审 判 员 赵小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来源: